(2017)云3103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与管有东银行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管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7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住所地:云南省芒市建安路1号。负责人:周永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丽,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管有东,男,傣族,1988年12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与管有东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139.92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管有东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明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