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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盖淑兰与四平市规划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盖淑兰,四平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5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盖淑兰,女,196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任海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规划局。再审申请人盖淑兰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规划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行终2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盖淑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再审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盖淑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盖淑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淞合审 判 员  杜宏权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