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211号丁剑与罗佳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剑,罗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丁剑,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罗佳兵,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丁剑与被执行人罗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湘0922民初2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罗佳兵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罗佳兵向申请人丁剑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25元、执行费43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丁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