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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7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青岛丰驰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驰贸易有限公司,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771号原告:青岛丰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299号浮山后一小区B11号楼3单元102。法定代表人:张海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涛,男,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公司股东及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慧鑫,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大留村村北。法定代表人:江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宁,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丰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青岛丰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联源通机械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丰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丰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青岛丰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赵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