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1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袁红高与庞爱铧、王翠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红高,庞爱铧,王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红高,男,1970年1月2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庞爱铧,男,1965年10月2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翠芳,女,1966年1月21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袁红高与被执行人庞爱铧、王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盐都证执字第24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红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袁红高与被执行人庞爱铧、王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红高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10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审 判 员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正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