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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行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群群与湖南省民政厅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群群,湖南省民政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群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民政厅法定代表人唐白玉,厅长。委托代理人熊定华,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政秋,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群群诉湖南省民政厅撤销婚姻登记一案,黄群群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7)湘0105行初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裁定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诉婚姻登记行为系被告于2005年6月24日作出,原告最迟应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即2010年6月24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早已超过法定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本院对此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据此,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群群的起诉。黄群群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行初89号行政裁定书。二、判决被上诉人撤销湘民结字010501441结婚登记证。三、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经济损失1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机械的适用法律,未充分保护上诉人的诉权。被上诉人湖南省民政厅答辩如下:上诉人提出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最长起诉期限,且不存在延长的正当理由。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身份证信息被盗用。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诉婚姻登记行为作出的时间为2005年6月24日,上诉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辉审 判 员  王真铮代理审判员  刘 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