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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畸山支行、奉化市腾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畸山支行,奉化市腾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单来芬,俞国夫,奉化市高易嘉气动配件厂,李剑,俞峻蕾,奉化市鼎益花木场,李华平,谢英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畸山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畸山夏宇路38号。负责人:范荣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单瑞峰,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奉化市腾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茗山江北路42弄38号。法定代表人:单来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单来芬,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俞国夫,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奉化市高易嘉气动配件厂,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中兴东路***号。经营者:李剑。被执行人李剑,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俞峻蕾,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奉化市鼎益花木场,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城建设路***号。投资人:李华平。被执行人李华平,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谢英素,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畸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奉化市腾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单来芬、俞国夫、奉化市高易嘉气动配件厂、李剑、俞峻蕾、奉化市鼎益花木场、李华平、谢英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剑名下的浙B×××××号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李剑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溪口镇城建路111号房产,另行设定有抵押,且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另案已经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奉化市腾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单来芬、俞国夫、奉化市高易嘉气动配件厂、李剑、俞峻蕾、奉化市鼎益花木场、李华平、谢英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8827元、执行费16682元,由上述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