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罗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罗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02民初2205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西、广场南路北天虹商城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10712172。代表人:吕凤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秀,该行职员,联系。被告:罗彬,男,1992年7月8日出生,住吉安市吉水县,联系。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以下简称江西银行吉安分行)与被告罗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银行吉安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银行吉安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21853.69元及利息6341.9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滞纳金)20345.43元,共计148541.06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江西银行信用卡。被告通过刷卡消费后,至2017年10月8日,尚欠透支本金121853.69元、应支付利息6341.9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345.43元,共计148541.06元,且经催收未果。被告罗彬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江西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审批表、领用合约、信用卡交易明细单等。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8月19日,被告罗彬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被告通过刷卡消费后,至2017年10月8日,尚欠透支本金121853.69元、利息6341.9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345.43元,共计148541.06元。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申请向被告发放信用卡、被告持信用卡透支消费,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被告所欠透支款应予清偿并应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彬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信用卡透支款121853.69元、利息6341.9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345.43元,共计148541.0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1元,减半收取计163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