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9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梁雪儿与张德胜、珠海市诚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雪儿,张德胜,珠海市诚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91民初842号原告:梁雪儿,女,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坚,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胜,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1980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珠海市诚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粤海中路1018号101商铺。法定代表人:廖爱君,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梁雪儿与被告张德胜、珠海市诚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雪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德胜、珠海市诚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雪儿撤回对被告张德胜、珠海市诚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梁雪儿负担。审判员 聂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颖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