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运生、陈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运生,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杨运生,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陈忠,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忠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书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