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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运生、陈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运生,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杨运生,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陈忠,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忠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书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