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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诉王玉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王玉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初3313号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敦化市。代表人李凤山,该服务处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杰,该服务处法律顾问。被告:王玉亮,住敦化市。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王玉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晶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杰到庭参加诉讼,王玉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王玉亮给付2016年度物业费692元;二、王玉亮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王玉亮系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住户。王玉亮居住的房屋为座落在渤海街xxx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侧的住宅,每平方米物业收费标准0.88元/月,王玉亮欠2016度物业费692元。该款经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多次索要至今未果。王玉亮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王玉亮系敦化市渤海街xxx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侧住宅业主,该房屋面积为65.51平方米。2016年度该小区由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88元/平方米/月。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物业合同。本院认为: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与王玉亮之间存在物业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为王玉亮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王玉亮作为该小区内的业主,应当向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王玉亮未及时交纳物业费,其行为系违约行为,且王玉亮未到庭抗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要求王玉亮支付物业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王玉亮应当交纳2016年物业费692元(0.88元/平方米/月×65.51平方米×12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物业费692元(2016年度)。如果王玉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玉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