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6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洪琪、青岛海西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洪琪,青岛海西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6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琪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博,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雷明,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西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宋宋,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楠,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洪琪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西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洪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博,被上诉人海西公司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宋宋、张婧楠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洪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海西公司支付刘洪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328.63元;一、二审诉讼费由海西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海西公司解除与刘洪琪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系认定事实错误,海西公司应当支付刘洪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海西公司处罚的依据刘洪琪不知情。刘洪琪只是在《QMD人力资源制度员工意见征求记录表》签字,《QMD员工奖励及违纪处理规定》的正式稿并没有组织刘洪琪学习,刘洪琪对此并不知情。而海西公司依据刘洪琪不知情的《QMD员工奖励及违纪处理规定》,解除与刘洪琪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刘洪琪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刘洪琪打架斗殴的认定。刘洪琪殴打赵新的原因在于刘洪琪与赵新发生冲突,赵新手握天车遥控器,有推搡刘洪琪的动作,刘洪琪本能的打遥控器,造成遥控器无意间碰到赵新脸上。刘洪琪在与赵新推搡过程中无意打到赵新,并不是故意而为、无事生非,不构成海西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打架斗殴的程度。海西公司解除与刘洪琪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支付刘洪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求依法改判。海西公司辩称,一、刘洪琪对公司《QMD员工奖励及违纪处理规定》是知悉的。海西公司于2012年4月对该规定草案进行了公示并公开征求员工意见,刘洪琪在《QMD人力资源制度员工意见征求记录表》上发表意见并签字。2012年5月,海西公司正式发布该规定并对外公示。2012年12月19日,刘洪琪签收《人力资源制度汇编手册》,其中包含《员工奖励及违纪处理规定》,且内容与之前征求意见的草案内容完全一致。刘洪琪签收的《声明》中明确写明:“我将认真阅读学习并遵守相关规定”。因此,刘洪琪并非其所主张的对该文件不知情,刘洪琪对该规定是知悉的,海西公司有权依据该规定对刘洪琪作出处罚。二、刘洪琪的行为已构成打架、斗殴及寻衅闹事。一审法院查明,虽然刘洪琪不承认打人,但海西公司员工赵某、赵性超、赵海杰、孙传斌、毛从俊及赵新均出庭作证证明刘洪琪曾动手打过赵新,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人员进行了虚假陈述。一审法院对上述人员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正确。事实上,刘洪琪确实动手打了赵新,除上述人员亲眼所见外,赵新脸部受伤照片可以证明打人后果,事发后刘洪琪的车间领导及人力资源部的调查调解报告可以说明事件过程、严重程度及刘洪琪曾承认打人的事实。因此,刘洪琪的行为已构成打架、斗殴。另,刘洪琪在其书写的《关于我与赵新闹矛盾经过》中称“我在等不到的情况下,心里不愿意,跟她理论争执…”,说明刘洪琪与赵新发生冲突的缘起是刘洪琪的主观故意,刘洪琪在主观意识支配下故意寻找借口刁难、逼迫赵新的行为已构成寻衅闹事。综上,不论刘洪琪是否承认打人,其行为已构成打架、斗殴及寻衅闹事。三、刘洪琪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安全生产等相关规章制度,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1、刘洪琪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海西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尤为重视。自2009年刘洪琪入职,海西公司多次对刘洪琪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学习培训,因此刘洪琪对公司关于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工作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是熟知的。刘洪琪寻找借口刁难同事、寻衅闹事、用过激行为殴打女同事赵新的行为就发生在正在装配过程中的大型柴油机三层工作台上。因该柴油机正在装配,距地面10米的三层工作台地板未铺完,有大量漏洞缝隙,且护栏未完全加固,属于高空高度危险作业环境。刘洪琪在该高空高度危险作业环境下步步紧逼赵新至护栏处,打落天车遥控器,殴打赵新,置整个企业生产车间和赵新安全于不顾,且明知实施这一系列行为的危险性和严重后果,却仍故意为之,已严重违反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2、刘洪琪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刘洪琪作为在生产一线工作近7年的老员工,本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其明知处于高空高度危险作业环境,却仍故意寻衅闹事、殴打同事。且在事件发生后,不接受班长、主管的调解,态度蛮横,拒不道歉,甚至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介入调查后,先后几次威胁赵新,要与其统一口径,阻扰调查。刘洪琪的行为在海西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扰乱了海西公司正常的安全生产管理秩序。此外,据调查,刘洪琪在以往的生产工作过程中,曾多次要求天车工违章操作,也曾与其他同事发生过类似言语冲突,车间领导对其类似行为多次进行批评教育,但刘洪琪依然不知收敛,明知故犯。因此,刘洪琪此次事件纯属屡犯不改、屡教不改,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四、海西公司依据《QMD员工奖励及违纪处理规定》解除与刘洪琪劳动合同有理有据,程序正当,合法有效。1、刘洪琪的违纪行为按照海西公司《QMD员工奖励及违纪处理规定》,属于“C级违纪: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海西公司有权依据该规定解除与刘洪琪的劳动合同。《QMD员工奖励及违纪处理规定》系海西公司通过公开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且已向公司员工公示,合法有效。其中第7.2.3条规定:“C级违纪:立即解除劳动合同…6.在公司内赌博、吸毒、打架、斗殴、酗酒后闹事的;10.因工作关系、工作安排、工资福利等寻衅闹事或蓄意报复相关人员的;20.其他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或失职,情节或后果严重的行为。”刘洪琪的行为已构成打架、斗殴及寻衅闹事,且严重违反了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因此海西公司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情合理并无不当。2、海西公司就解除与刘洪琪劳动合同一事已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并获得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2015年10月26日,海西公司致函工会,请工会研究审议是否同意解除刘洪琪劳动合同。2015年10月27日,工会复函,经研究并召开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审议,同意解除与刘洪琪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27日,海西公司出具《关于解除刘洪琪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由刘洪琪签收。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洪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海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328.6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海西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刘洪琪于2009年3月13日到海西公司工作。2015年10月19日下午15时左右,刘洪琪在做贯穿螺栓打紧工作时,与同事赵新发生纠纷。海西公司对双方纠纷的发生过程进行了调查。刘洪琪在自己书写的《关于我与赵新闹矛盾经过》中称:“…我在等不到的情况下,心里不愿意,跟她理论争执,在这一过程中,她用遥控器捣了我一下肚子,我用手一带,就把她遥控器甩掉了,遥控器在甩出的过程中,扫了她脸一下,她就说我打了她。若对她造成伤害,实在无心无意,情绪冲动,大家本来就无怨无仇,只是为了工作,闹到如此地步实在不该,作为男同志,我负主要责任,遇事较真爱叨叨,小事变大事,给车间造成负面影响,给赵新本人造成伤害,心里深表谦意。”海西公司的赵某、赵性超、赵海杰、孙传斌、毛从俊及赵新本人均作证证明:2015年10月19日下午15时左右,刘洪琪在做贯穿螺栓打紧工作时,刘洪琪与同事赵新发生纠纷,刘洪琪曾经打过赵新。2、2009年3月23日,海西公司对刘洪琪进行了入职培训,并对刘洪琪等员工进行了新员工安全培训测验。2014年12月29日,海西公司对刘洪琪等员工进行了《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2015年3月10日,海西公司对刘洪琪等职工进行了包括了《工装车间安全管理制度》、《总装车间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学习。2015年3月23日、2015年4月7日,海西公司对刘洪琪等职工进行了安全教育,上述培训文件上均有刘洪琪的签字。2012年4月16日,海西公司对《考勤制度》、《假期制度》、《员工奖励及违纪处理规定》草案进行了公示并征求员工意见,刘洪琪在在《OMD人力资源制度员工意见征求记录表》上进行了签字。2012年12月19日,刘洪琪签收了海西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汇编手册》。《人力资源制度汇编手册》第7.2.3条规定:C级违纪:立即解除劳动合同:6.在公司内赌博、吸毒、打架、斗殴、酗酒后闹事的;10.因工作关系、工作安排、工资福利等寻衅闹事或蓄意报复等相关人员的。”3、2015年10月26日,海西公司就刘洪琪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向公司工会征求意见。2015年10月27日,海西公司工会《复函》:同意海西公司解除与刘洪琪的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10月27日,海西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大会同意海西公司解除与刘洪琪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于同日向刘洪琪送达了《关于解除刘洪琪劳动合同的通知》,刘洪琪进行了签收。4、2015年11月10日,刘洪琪向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海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328.63元。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仲裁委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2043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刘洪琪的仲裁申请。刘洪琪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海西公司赵某、赵性超、赵海杰、孙传斌、毛从俊及赵新均作证证明:2015年10月19日下午15时左右,刘洪琪在做贯穿螺栓打紧工作时,刘洪琪与同事赵新发生纠纷,刘洪琪曾经打过赵新,刘洪琪虽然不认可,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人员进行了虚假陈述,故一审法院对于上述人员证言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即使按照刘洪琪本人书写的《关于我与赵新闹矛盾经过》,刘洪琪也认可“…我在等不到的情况下,心里不愿意,跟她理论争执,在这一过程中,她用遥控器捣了我一下肚子,我用手一带,就把她遥控器甩掉了,遥控器在甩出的过程中,扫了她脸一下,她就说我打了她。若对她造成伤害,实在无心无意,情绪冲动,大家本来就无怨无仇,只是为了工作,闹到如此地步实在不该,作为男同志,我负主要责任,遇事较真爱叨叨,小事变大事,给车间造成负面影响,给赵新本人造成伤害,心里深表谦意。”故刘洪琪的行为也属于寻衅滋事,而且其自认负有主要责任。事发时,刘洪琪与赵新在高空作业,刘洪琪的行为极易引发危险。所以,海西公司对于安全生产非常重视,自2009年刘洪琪入职一直至2015年,多次对刘洪琪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刘洪琪对于海西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刘洪琪在高空作业时仍然与女同事发生冲突而且负有主要责任,属于明知故犯,故海西公司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刘洪琪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刘洪琪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洪琪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刘洪琪提交其与孙传斌的录音书面材料两份,证明刘洪琪并未对赵新进行殴打;一审中,证人赵某曾经提及刘洪琪直接殴打过赵新,这与事实不符,而赵性超、赵海杰、孙传斌、毛从俊这几人并未在现场,但其后来作出刘洪琪殴打赵新的证明,其该陈述是虚假的。海西公司质证称,事发时孙传斌并不在现场,不了解情况,其所作陈述不能证明刘洪琪没有打过赵新;孙传斌在电话中称赵某看到了事发过程,且刘洪琪确有打人动作;赵某作为唯一看到事发过程的人,其证人证言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赵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刘洪琪确实打了赵新;孙传斌的电话录音不仅不能证明刘洪琪没有打人,反而进一步证实了其打人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孙传斌在该电话录音中未明确认可刘洪琪未打过赵新,该证据无法证明刘洪琪未打过赵新,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在刘洪琪入职之初,海西公司就对刘洪琪进行了入职培训,并对其进行了新员工安全培训测验。海西公司组织刘洪琪等员工对公司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征求意见时,刘洪琪在《QMD人力资源制度员工意见征求记录表》上发表意见并签字,刘洪琪于2012年12月19日签收海西公司发放的《人力资源制度汇编手册》,其中包含《员工奖励及违纪处理规定》,并声明将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规定。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刘洪琪对海西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知晓的,其作为海西公司的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关于打人事件,海西公司的工作人员赵新、赵某、赵性超、赵海杰、孙传斌、毛从俊等人作为打人事件的当事人、见证者或调处者,其分别所做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再结合刘洪琪自己书写的事情经过,足以证明刘洪琪在高空作业过程中与同事赵新发生冲突并动手打过赵新,其该行为违反了海西公司的规章制度,海西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刘洪琪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刘洪琪主张其并非打架斗殴,海西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洪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洪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王化宿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况君仪书记员 于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