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873号原告:李某1,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李某1以“双方已在民政局离婚”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某1负担。审 判 员 崔占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贾慧哲书 记 员 潘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