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万启与被告陕西添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启,陕西添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2485号原告张万启,男,汉族。被告陕西添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和平工业园二号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305349537F。法定代表人王宛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喜,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启与被告陕西添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张万启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25元,退还原告525元。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茜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