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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维维、游小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维维,游小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徐维维,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务工,户籍所在地广昌县。被执行人游小岭,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昌县。本院依据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游小岭在银行的账号内的存款2050元至广昌县人民法院(账号:19×××01,开户行: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广昌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俊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