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邹某与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2102号原告邹某,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梁某,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本院进行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某承担。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柏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