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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邹某与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2102号原告邹某,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梁某,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本院进行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某承担。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柏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