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会英与成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会英,成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4行初11号原告常会英,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委托代理人霍红彬,男,汉族,住成安县。系常会英丈夫。被告成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潘纪强,成安县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潇潇,女,成安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陈庆涛,男,成安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会英诉被告成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常会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会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会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会英承担。审 判 长 马千海审 判 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宇士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