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4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欧阳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欧阳强,蔡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秋根,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欧阳强,男,汉族,1965年1月4日生,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蔡伟荣,男,汉族,1972年9月2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洛市。本院在执行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欧阳强、蔡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9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蔡伟荣所有的位于丰城市新城区xxx单元501室住宅、郁金香苑xxx号车库(房产证号为:20××12)。2017年10月1日,买受人邹循杰(身份证号:)以73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蔡伟荣所有的位于丰城市新城区xxx室住宅、郁金香苑xxx号车库(房产证号为:20××12)的查封。二、丰城市新城区xxx室住宅、郁金香苑xxx车库(房产证号为:20××12)的所有权及其附属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邹循杰所有。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邹循杰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邹循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厉建军审判员 李俊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禾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