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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英诺维思(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英诺维思(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中心楼503号。法定代表人牟福江,总经理。被执行人英诺维思(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东(天穆镇政府老院)。法定代表人孟庆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英诺维思(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二中民一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14134.1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车辆、工商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中民一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金梅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