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5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菲、罗海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6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K8E9**号“五十铃”皮卡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定边县杨井镇S303线384km+400m处,将由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段某某碰撞,造成被害人段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之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经定边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陕K8E9**号车车主范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抢救费及善后一次性处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9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哈某某、范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尸体检验报告、尸体认领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交通事故工作记录、通话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居民医学死亡证明、告知书及送达回执、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说明、交通事故调解书、赔偿凭证、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遇有行人过马路,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且不注意安全驾驶,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肇事车车主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有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切实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