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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小露与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露,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587号原告:王小露,女,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1555号。法定代表人:付胜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铀林,男,系公司法务经理。原告王小露诉被告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小露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露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露撤回对被告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小露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殷兵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