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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胜利、张三芝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胜利,张三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特2号申请人:刘胜利,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北代乡后西代村,现住该村。被申请人:张三芝,女,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北代乡后西代村,现住该村。申请人刘胜利与被申请人张三芝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申请人刘胜利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胜利撤回申请。审判员  鲍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