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胜利、张三芝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胜利,张三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特2号申请人:刘胜利,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北代乡后西代村,现住该村。被申请人:张三芝,女,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北代乡后西代村,现住该村。申请人刘胜利与被申请人张三芝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申请人刘胜利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胜利撤回申请。审判员 鲍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