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陈晨、孙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晨,孙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73号申请人:陈晨,女,汉族,1984年12月31日出生,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孙少辉,男,汉族,1987年7月31日出生,住义马市。。陈晨诉孙少辉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义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孙少辉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晨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孙少辉银行存款303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平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