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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241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93671。负责人:唐健,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波,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24元,本院减半收取4662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审 判 长  汪曼霞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冰心书 记 员  袁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