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蓉芝与刘春莲、李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蓉芝,刘春莲,李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382-1号申请执行人张蓉芝,女,1956年4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春莲,女,1956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悦,女,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的张蓉芝与刘春莲、李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蓉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7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6903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蓉芝,且已对被执行人刘春莲、李悦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其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刘春莲、李悦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张蓉芝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