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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周美霞、蒋日升、蒋大为与被执行人李仁丰、王花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霞,蒋日升,蒋大为,李仁丰,王花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周美霞,女,194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长坡镇。 申请执行人:蒋日升,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申请执行人:蒋大为,男,200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李仁丰,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王花燕,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系李仁丰的妻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美霞、蒋日升、蒋大为与被执行人李仁丰、王花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9002星厨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其中被执行人李仁丰欠三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3490.94元,被执行人王花燕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8724.69元,李仁丰与王花燕在85800元范围内负连带责任。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仁丰、王花燕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