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小波与林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波,林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593号申请人黄小波,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林弟,男,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执行黄小波申请执行林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祖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