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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黄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无业,住金溪县。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无业,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2月1日向两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以(2011)金执字第2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账号为77705012620102****账户存款3000元、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账号为77705012700116****账户存款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账号为77705012620102****账户存款3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账号为77705012700116****账户存款6000元。上述存款扣划至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帐号:15112060292001299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