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1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邬成丰与张智慧、史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成丰,张智慧,史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0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邬成丰,男,现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张智慧,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史永刚,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成丰与被执行人张智慧、史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邬成丰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10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文堂审判员 赵宏伟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