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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特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968号申请人: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花园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7897680N。法定代表人:陈春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亮,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丽蓉,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号**楼。负责人:余思荣,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2017年3月14日签订了《民事法律事务代理合同》,经核查,上述合同中的印章并非申请人正在使用的合法有效的印章,请求确认2017年3月14日签订的《民事法律事务代理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被申请人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称:申请人的申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14日,申请人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法律事务代理合同》,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中有“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㈠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而仲裁协议的存在是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前提。只有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才可能存在仲裁协议基于法定理由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那么就不存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正是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事由并不包含双方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在本案中,申请人主张《民事法律事务代理合同》上的印章不是其公司的印章,即是认为双方并未就发生争议提交仲裁达成一致,因而,申请人实际是主张双方没有仲裁协议。如前所述,没有仲裁协议不是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故,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若认为双方没有仲裁协议,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向仲裁机构提出,由仲裁机构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颖代理审判员  姜蓓代理审判员  张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