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岳阳市科立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西尔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科立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西尔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科立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学武,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市西尔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安振新路28号112-30。法定代表人刘强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科立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西尔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锡市西尔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6)湘0603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无锡市西尔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浒二0一七年十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来雨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