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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志武与朱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武,朱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6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武,女,193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志伟,男,1958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现住苏州市姑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志武因与被上诉人朱志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0505民初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志武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0505民初783号民事判决;2、上诉人的修车费3872元应由人保苏州市分公司和朱志伟承担;3、上诉人的取证费151.7元和一、二审诉讼费合计601.7元,应由朱志伟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次事故的发生完全由被上诉人朱志伟违法超车所造成的。虎丘交警提供的道路高空监控视频完全证实了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完全错误的。被上诉人朱志伟在诉讼中答辩称,对方认知能力较差,上诉方车子过来我肯定要打方向让一让,但是对方也没有避让撞到我车子后方。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人保苏州市分公司在诉讼中书面答辩称:答辩人对此次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苏E×××××轿车仅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答辩人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原告刘志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朱志伟、人保苏州市分公司赔偿修车费3350元。2、判令朱志伟赔偿修车费522元和取证费151.7元,合计673.7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8日7时许,朱志伟驾驶苏E×××××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狮山路滨河路北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刘志武所驾驶的苏E×××××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2月7日,该事故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丘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刘志武变更车道未注意观察让行车道内通行车辆负主责,朱志伟遇前车变更车道缓慢行驶时于右侧绕行负次责。苏E×××××轿车登记车主为朱志伟,该车在人保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8日止,其中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后刘志武受损车辆经人保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定损为3872元,刘志武驾驶车辆苏E×××××经苏州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支付了维修费3872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高空监控照片及视频录像、行车记录仪视频(U盘)及照片、车辆受损照片、修车发票2张、取证费用收据、交强险保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赔偿限额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刘志武车辆维修费根据保险公司定损单及修理费发票认定3872元,关于刘志武主张的取证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本案事故责任的划分,从刘志武提供的行车视频及高空监控视频来看,刘志武驾驶的车辆变道时疏于观察未让行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朱志伟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朱志伟遇前车变道从右侧绕行而未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交警部门认定刘志武负主责朱志伟负次责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关于事故责任的诉辩意见均不予采纳。故应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赔偿限额部分1872元,由刘志武承担70%,朱志伟承担30%,即朱志伟承担561.6元。遂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刘志武财产损失2000元。二、朱志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志武561.6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志武承担105元,朱志伟负担45元。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赔偿限额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的事故发生时的道路高空监控视频录像等证据认定,刘志武驾驶的车辆变道时疏于观察未让行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朱志伟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志伟遇前车变道从右侧绕行而未减速慢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证据充分。刘志武认为本案所涉事故系朱志伟违章超车造成,要求朱志伟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刘志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刘志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 雄审判员 曾雪蓉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