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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黄国洪、张亚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洪,张亚云,张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国洪,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张亚云,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张添,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黄国洪与被执行人张亚云、张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亚云、张添至今未履行生效的(2017)闽0305民初51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亚云、张添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万零六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