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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郭喜龙与大连盛大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喜龙,大连盛大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2173号原告:郭喜龙,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金华泵厂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库(原告郭喜龙父亲),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大连盛大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媛,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喜龙与被告大连盛大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盛大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喜龙撤回对被告大连盛大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凤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