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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民初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聂真明与新余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真明,新余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681号之一原告:聂真明,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电话:被告:新余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九鼎汽车市场后面(碧海蓝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9952728T。法定代表人:钱细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赣0926民初6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新余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兰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