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民初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聂真明与新余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真明,新余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681号之一原告:聂真明,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电话:被告:新余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九鼎汽车市场后面(碧海蓝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9952728T。法定代表人:钱细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赣0926民初6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新余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兰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