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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9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劲迈经纬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与陈弟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劲迈经纬市场策划有限公司,陈弟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5民初9021号原告:广州市劲迈经纬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191、195号三楼301房自编之三。法定代表人:邓慧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惠琼、沈艳艳,均为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弟华,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广州市劲迈经纬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弟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的劳动争议,已由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以三劳人仲案非终字[2017]755号仲裁裁决书作出劳动仲裁,对此,原、被告均表示不服,分别提出起诉,其中被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而本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由于本院受理后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故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利平人民陪审员  陈昌源人民陪审员  钟信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