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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石家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537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家友,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颍上县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2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10月13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家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石家友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琪、代理检察员陈冰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家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石家友驾驶皖K×××××宇通牌中型专用校车为颍上县黄坝乡小店幼儿园接送学生,行驶至黄坝乡小店社区路段时,被颍上县公安局黄坝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石家友所驾驶的车辆额定人数为19人,其实载32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为证明指控的成立,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告人石家友犯危险驾驶罪予以定罪处罚。被告人石家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石家友驾驶皖K×××××宇通牌中型专用校车为颍上县黄坝乡小店幼儿园接送学生,行驶至黄坝乡小店社区路段时,被颍上县公安局黄坝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石家友所驾驶的车辆额定人数为19人,其实载32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另查明,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石家友因本案被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罚款二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家友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证人陈某、闫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家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从事校车业务时严重超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家友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石家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家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与行政罚款相折抵后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振铖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高群英书 记 员  马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