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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曲仲贵、常媛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仲贵,常媛媛,李海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督13号申请人曲仲贵,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常媛媛,女,汉族,1981年6月3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李海滨,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孟州市。申请人曲仲贵因被申请人常媛媛、李海滨未及时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曲仲贵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提出的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其支付令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督促程序。审判员  梁慧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