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曲仲贵、常媛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仲贵,常媛媛,李海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督13号申请人曲仲贵,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常媛媛,女,汉族,1981年6月3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李海滨,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孟州市。申请人曲仲贵因被申请人常媛媛、李海滨未及时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曲仲贵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提出的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其支付令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督促程序。审判员 梁慧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