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志红、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志红,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杭州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终63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志红,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被上诉人杭州市民政局。上诉人高志红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行初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高志红上诉称,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有义务向上诉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杭州市民政局在本案中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2017)浙0109行初87号不予立案裁定,并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高志红向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申请公开的“1999年萧山复员退伍军人相关信息(人数、名字、原部队、原籍具体地址、农村和非农户口关系)”信息,属于需要由行政机关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信息,故高志红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彦审判员 夏 强审判员 缪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