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刘建明与傅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明,傅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02民初656号原告:刘建明,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傅海峰,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刘建明与被告付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海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算至起诉之日利息21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体育器材。2014年10月左右,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体育用品等,欠原告货款18000元,2015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付海峰未作答辩。原告刘建明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8000元,约定2015年4月13日前还清。根据原告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建明系吉安市永顺文体总汇经营者,2014年10月左右,被告付海峰在原告经营的吉安市永顺文体总汇购买小区公共设施器材。2015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本人付海峰欠到刘建明工程款壹万捌仟元整,在2015年4月13日前还清。如在限期未能归还,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归还欠款,收回欠条,以此为据。出据人:付海峰,2015年2月12日。”。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付分文。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被告付海峰欠原告刘建明货款18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约定了付款时间,被告逾期未付款属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自2015年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息时间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自2015年4月14日起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海峰偿付原告刘建明货款1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4月14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由被告付海峰负担。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元恭人民陪审员 曾敬富人民陪审员 区俊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琳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