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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春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春伟、阜阳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春娥,刘春伟,阜阳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乔春娥,女,192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春伟,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阜阳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城郊村,组织机构代码67588420-3。法定代表人王旭,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乔春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春伟、阜阳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春伟、阜阳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春伟、阜阳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