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维家诉孙丽阳、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家,孙丽阳,张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91民初1365号原告:王维家,男,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孙丽阳,女,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秀丽,女,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家诉被告孙丽阳、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维家负担。审 判 长 徐峰阳人民陪审员 李俊东人民陪审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越欣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