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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维家诉孙丽阳、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家,孙丽阳,张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91民初1365号原告:王维家,男,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孙丽阳,女,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秀丽,女,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家诉被告孙丽阳、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维家负担。审 判 长  徐峰阳人民陪审员  李俊东人民陪审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越欣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