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常研浩、常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研浩,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933号申请执行人:常研浩,男,201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常某,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父亲。被执行人:常顺,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研浩与被执行人常顺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321执9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