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诉李宝森、李楠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李宝森,李楠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3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住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张天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信贷部经理。被告李宝森,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被告李楠楠,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与被告李宝森、李楠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借款合同》;2、要求被告李宝森偿还贷款本金143,893.26元、利息11,698.58元;3、要求就李宝森提供抵押房产优先受偿;4、要求被告李楠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2日,被告李宝森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抵押循环贷款合同》,李宝森向原告贷款159,000.00元,同时就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李宝森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小区6号楼3单元4层2号房产提供抵押;被告李楠楠提供担保。从2015年9月起,李宝森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原告起诉至法院,1、要求解除《借款合同》;2、要求被告李宝森偿还贷款本金143,893.26元、利息11,698.58元;3、要求就李宝森提供抵押房产优先受偿;4、要求被告李楠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李楠楠的准求地址或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被告李楠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2.00元,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莉审判员 田冬梅审判员 田 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宝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