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吕晓波与裴福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波,裴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吕晓波,男,汉族,1985年11月10日生,和顺县喂马乡东喂马村人,个体,现住。被执行人:裴福德,男,汉族,53岁,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人,和顺县职工,现住和顺县。本院在执行吕晓波诉裴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裴福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吕晓波借款220000元、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3200元,共计224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723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巩晓清审判员 周彦海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彦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