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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376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3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荣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窜至平江县三市镇境内,通过剪切的方式,多次盗窃村民在建住宅里的铜芯电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初的一天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平江县三市镇宦田村,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在建的二层住宅内,通过剪切的方式,将住宅内新铺的780米铜芯电线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陈某将铜芯电线烧制成铜卖给废品回收店,获利500余元;2、2016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平江县三市镇集镇菜市场,进入被害人王某在建的三层住宅内,通过剪切的方式,将住宅内新铺的1400米铜芯电线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陈某将铜芯电线烧制成铜卖给废品回收店,获利300余元;3、2016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窜至平江县三市镇工业园加油站附近,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在建的四层住宅内,通过剪切的方式,先后两次将住宅内新铺的2300米铜芯电线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陈某将铜芯电线烧制成铜卖给废品回收店,获利500余元;4、2016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平江县三市镇宦田村中坳岭,进入被害人曾某丙在建的二层住宅内,通过剪切的方式,将住宅内新铺的300米铜芯电线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陈某将铜芯电线烧制成铜卖给废品回收店,获利200余元;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徐某、熊某、李某甲、曾某甲、曾某乙、李某乙、向某、易某、向移章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王某、刘某乙、曾某丙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进行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窜至平江县三市镇境内,通过剪切的方式,多次盗窃村民在建住宅里的铜芯电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初的一天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平江县三市镇宦田村,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在建的二层住宅内,通过剪切的方式,将住宅内新铺的780米铜芯电线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陈某将铜芯电线烧制成铜卖给废品回收店,获利500余元;2、2016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平江县三市镇集镇菜市场,进入被害人王某在建的三层住宅内,通过剪切的方式,将住宅内新铺的1400米铜芯电线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陈某将铜芯电线烧制成铜卖给废品回收店,获利300余元;3、2016年5月底的连续二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平江县三市镇工业园加油站附近,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在建的四层住宅内,通过剪切的方式,先后两次将住宅内新铺的2300米铜芯电线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陈某将铜芯电线烧制成铜卖给废品回收店,获利500余元;4、2016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平江县三市镇宦田村中坳岭,进入被害人曾某丙在建的二层住宅内,通过剪切的方式,将住宅内新铺的300米铜芯电线盗走。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时在该楼二楼大厅进行了大便,并将卫生纸遗留在现场。盗窃得手后,被告人陈某将铜芯电线烧制成铜卖给废品回收店,获利200余元;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告人陈某所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13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辉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徐某、熊某、李某甲、曾某甲、曾某乙、李某乙、向某、易某、向移章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王某、刘某乙、曾某丙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本次犯罪是发生在上次犯罪被判处刑罚之前,不属累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