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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01民初41号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卢永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友、高庆波,临沂市万方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茶山路与武汉路交汇处美佳商业街。负责人:王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桃,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口头理赔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由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红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