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俊与周先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周先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396号原告:李俊,男,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周先好,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李俊诉被告周先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63600元及利息(以63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3600元,约定于2016年1月12日还款,借期5个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俊与被告周先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周先好住址已整体拆迁无法送达,原告李俊不能提供被告周先好目前的具体送达地址,本院依法不能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