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5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青岛福金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平、石门楚晶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福金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胡平,石门楚晶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718号之一原告:青岛福金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南墅镇西泥牛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568564642E。法定代表人:孙福金,经理。被告:胡平,男,住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被告:石门楚晶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竹园塔社区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90312649N。原告青岛福金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门楚晶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胡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福金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保全费67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胡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