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霞诉被告陈新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陈新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867号原告:李霞,女。被告:陈新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陈新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主体不明、有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退还给原告李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